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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加入WTO在开放金融服务方面的主要承诺-金融硕士知识
    来源:在职研招网(www.zzyedu.org) 在职研究生网 发布时间:2010/1/4


    我国加入WTO在开放金融服务方面的主要承诺:
      金融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对外开放的进程,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能力。我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开放的承诺,是与这三个行业现有的对外开放程度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
      1、银行业:按照中国与美国、欧盟的协议,在业务范围准入方面,参加WTO当年,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全部外币业务,包括对城乡居民的外汇存贷业务;参加WTO后2年内,允许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存贷业务;参加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人民币业务。在地域准入方面,参加WTO后,每年增加4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加入后的5年内对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限制。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将由中央银行按审慎原则审批。
      2、保险业: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加入后2年内取消企业设立形式的限制;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加入后4年内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企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对成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定在50%以内;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加入后5年内,允许向外国人和中国居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3、证券业: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权,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但外资比例不超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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