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委员会下发(2009)8号文件,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全国有15所高校获得培养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权,在教育领导与管理、学校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与教育3个领域招生;增加了汉语国际教育领域,新增了12所院校,现有27所院校招收教育博士。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立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在职研究生专门人才。教育博士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首批试点进行教育博士招生的学校有十五所,分别是:招生的学校有十五所,分别是: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2个: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和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