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职研究生邀请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许大华同志做了题为“宪法与财政”的学术报告,此次活动同时作为院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刘尚希院长主持报告会。
许大华同志由浅入深,从宪法的特征与分类、产生与发展的财政动因、我国宪法及财政立宪概况、域外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立宪的特点以及完善我国财政宪法问题的思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与财政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讲解。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宪法,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许大华同志指出,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与革命紧密相连的。在宪法产生和发展初期,作为财政收入主体或者基本形式的税收是社会各方利益冲突的关键因素,征税与反征税斗争成为革命的直接和主要动力,财政立宪成为宪法的源头。在争夺财政权的过程中,“分权”和“制衡”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宪法精神逐渐从财政扩展到整个政府。比如,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首次确立 “经过同意方征税”的原则,随后在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第二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和“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支配赋税”两项原则。又如,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胜利当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以及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明确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联邦国会。
许大华同志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宪法对财政的规定,以及宪法发展与财政改革的良性互动,进一步阐释了我国宪法与财政的关系。改革开放已近四十年,宪法发展和财政改革呈现出一定的互动状态。这种互动不仅为财政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律保障,使财政制度的建设朝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推进,而且也为宪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她指出,自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和税制改革,并制定《预算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一批财税法律法规,到1998年首次提出建立以公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规范化为特征的“公共财政”,再到2000年相继推进的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并制定修改了《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部财税法律,不仅使我国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财政体制框架,而且大大增强了我国财政实力,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奠定了财力基础。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按照宪法法律的要求,财政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民生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增进了人民福祉。她强调,一系列实践表明,财政改革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引导、推动和保障,只有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改革,才会少走弯路、少打乱仗、少付成本,也才能建立起现代财政制度。同时,宪法发展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只有以稳固、平衡、强大的财政做后盾,才能真正把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落到实处。
为了充分体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许大华同志建议从明确事权划分原则、丰富宪法财政内容以及完善宪法市场经济制度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我国财政宪法制度。她表示,宪法与财政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财政压根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宪法天生是财政的最佳载体,两者紧密相连、同频共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在任何社会中,财政首先是一个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经济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和完善,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以法治化为基础。宪法不仅是财政权力的源泉,而且是财政活动的规尺和保障。在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宪法已势在必行。
许大华同志还就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和颁布等问题同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在职研究生刘尚希院长最后总结指出,许大华同志将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国外与国内相结合,引导我们深刻认识“法治中国”,并从法治角度理解财政为什么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我们在研究财政问题的过程中,应当用法治思维调整财政观察视角,首先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然后再从经济视角理解财政问题。中国改革发展到新阶段,我们应该从新的角度重新思考、认识并理解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解答曾经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