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培养具有工程技术背景知识、国际视野和新的经营理念,掌握理论方法及综合化、集成化管理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专业型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一、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在申请学位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招生专业:
法学理论、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商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国际法学
三、学位课程学习与考试:
1、申请人与在校研究生一起参加课程学习,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全部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
2、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3、需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科范围以当年国家文件的规定为准。
4、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一般每年3月报名(先网上报名,后现场确认)、5月考试。
5、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被接受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湖南师大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全部通过湖南师范大学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五、申请硕士学位:
1、申请人在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含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应及时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撰写学位论文申请,取得撰写学位论文资格者方能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学习。
2、经批准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完成论文,提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专科可以参加学习,拿结业证书。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湖南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可以读在职研究生,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湖南大学在职研究生班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