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法学院邀请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侯欣一教授,做了一场题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之思考”的精彩讲座。青岛大学法学院在硕士研究生、法学本科、专科等层次可授予法学硕士、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JM)。其中,经济法本科和法律本科是山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主考的专业,经济法本科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试点院校。在职研究生讲座的主要内容是:
侯欣一教授首先介绍了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状况,民国时期的高等法学教育分为综合大学法学教育和独立学院、专门政法学校法学教育两大类型。按照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大学、专科学校组织法》的规定,“大学应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专科学校应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从而形成了不同特色法学教育并立的局面。侯欣一教授从“竞争与多元”的角度分析了当时法学教育没有“千校一面”的原因,公立、私立和教会学校各有各的法学教育特色,如朝阳学院比较注重养成法官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行,因而形成了“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独特现象;复旦大学则明确提出“培养国家司法及司法行政人才”的办学宗旨;东吴法学院则注重法学实务教育,所以毕业生大都进入了律师界。办学宗旨的不同,也导致了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方面的差别,尽管同样是“教科书式”的教育模式,震旦大学注重英美法的比较法教学,而东吴法学院则强调研究法国法。
侯欣一教授指出,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水平和规模不仅影响着国家法治建设的现状,还左右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正是因为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工作者对自己特色的坚守,从而培养出来了很多知名法学人才。这也正是南京国民政府从政治需要出发,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搞党化司法,但却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