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文化贸易相对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有关国际文化贸易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却刚刚起步,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作为研究标的,试图通过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梳理和综述,并结合 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理清其概念的逻辑体系,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国际文化贸易的理论研究打下基础。
国际文化贸易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间文化贸易已成为当今全球服务贸易竞争的重点领域之一。而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产值中亦占有很大比重,正成为其出口支柱产业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沃尔夫所言,“文化、娱乐——而不是那些看上去更实在的汽车制造、钢铁、金融服务业——正在迅速成为新的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轮。”
一、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内涵
国际文化贸易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 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或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出,购买外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过程称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或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是跨境产物,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然。“文化产品”属于产品范畴,“文化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的概念,国内外的文化学者、经济学者、政府官员及业内人士众说纷纭,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一致性的描述。
有国内学者认为,“文化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周成名,2006)
还有国内学者认为,“文化贸易主要是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Cultural Goods)和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的贸易活动。”(高洁,2005)
而有国外学者指出,“从概念上讲,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众,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这里面同样还包括储存和分配文化产品的机构。它们有的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存在,(如图书馆和博物馆);有的以商业的形式存在,(如电视台和美术馆);有的则两者兼而有之。”(Van Grasstek,2005)
总体上看,对于文化贸易的概念内涵国内外较为一致地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