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企业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目前,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托收承付是我国在50年代为适应计划经济而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由销货单位按国家计划发货后,向银行办理托收,依靠银行监督购货单位付款。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企业收回货款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托收承付在一度停办后,于1990年4月1日起又恢复办理。
在运用托收承付这种结算方式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少数购销企业单位双方信用观念淡薄,如有些购货单位用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或账上无款支付,有些销货单位盲目发货等,造成货款托欠和信用混乱;二是银行监督不严,甚至违反规定受理购货单位的无理拒付。针对存在的问题,对托收承付方式进行了改进,如在加强银行服务与监督的基础上,在一些行业中产供销关系较为固定和密切、信用程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之间,运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996年已将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从10万元降为1万元,以进一步改进银行结算服务,强化银行结算监督。
按现行规定,企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自觉遵守结算纪律,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银行要加强结算监督,不得受理无理拒付,有款不划或不扣、少扣滞纳金,以促进企业及时偿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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