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根据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一、开展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基本要求
1、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按现行学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二级学科或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招生。
2、有关院(系、所)每年填报《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由研究生院组织上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当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
二、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本人教师资格证书或从事2年教学工作的证明。
除因其他学校没有其报考的学科、专业或本地区无可选择的学校等原因,考生一般不得报考本人所在学校。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共计4门。
四、培养办法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方案按照同专业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五、学位论文
学员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员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六、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申请答辩条件
(1)被我校正式录取为在职研究生并经研究生院学位办资格审查合格;
(2)从被正式录取为在职研究生的时间算起,一般应在2年以上,5年以内;
(3)按照培养方案修满学分;
(4)完成学位论文。
2、申请答辩程序
(1)学员向培养院(系、所)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到研究生院领取有关表格。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各项申请材料。
(2)学位论文应经院(系、所)组织3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导师本人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必须有1位是我校和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
(3)在论文评阅通过并且各种材料齐备后,由申请人本人将答辩材料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安排答辩。
(4)院(系、所)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和学员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可以是论文评阅人。导师本人不得作为答辩委员。每个答辩委员会应聘请秘书1人。
3、申请答辩应送审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1。
4、学位授予
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学位。
同等学力申硕是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须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和外国语水平考试,且应试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27个学科。
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的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含听力测试。
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其中英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8分,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6分;建筑学的综合考试和快速设计两部分的成绩均不低于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