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学院邀请陈现杰法官作了题为“民法典编纂中的侵权责任法”的讲座,法学院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现开设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法理学四个专业),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授权点。法学在职研究生讲座的主要内容是:
陈法官的专题报告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首先,讲述了侵权责任法的现状来源,源于民法通则,遵从的是民法通则的逻辑体系,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表现为条款构成包括大的一般条款+小的一般条款。其次,陈法官从三个方面充分论述了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应该是裁判法,是明确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论述中不无《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比较区分。再次,提出一般条款虽与时俱进,但抽象模糊、可适用性弱,在此详细阐释了利益与权利的区别。同时,陈法官结合实际案例,通过死者名誉权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的侵害等案例分析,详细阐释了请求权主张基础来源于权利规定和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提出宪法作为请求权主张依据、推动宪法司法化是错误的。最后,陈法官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方面阐释了侵权责任法正不断走向德国法的体系构成。
陈现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评审鉴定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二庭廉政监察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参与人、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