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九次会议精神,经华工主管校长批准,现对《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六条有关“学位申请”中规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者需提交与申请学位相关的科研成果,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统计源期刊或国内外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论文;
(2) 在公开学术刊物(以第一、第二作者)发表2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要有1篇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
(3) 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或学术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本人排名前3位);
(4) 出版专著1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量的1/2)或译著、工具书1部(不少于15万字,应为主编或副主编)。
二、第十一条有关“博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条件”中规定,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需达到下列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收录,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须在统计源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3篇);
(2)在统计源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同时出版专著1部或教材、译著、大型工具书2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总量的1/2,或为正副主编)。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二等奖,获奖名次须分别列为前10、7位;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获奖名次须分别列为前5、3、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