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高祥教授做“从澳大利亚公司法的发展看法治精神”专题在职研究生讲座:澳大利亚公司法法治精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分权制衡精神;职业经理人的忠诚精神;保护小股东利益精神。
澳大利亚公司管理依据的标准是公司内部管理规则。该管理规则可以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可替换规则或公司宪法(即章程,下同),或可替换规则和公司宪法的结合。澳大利亚公司的董事会代表了公司的思维和意愿。除了公司法或公司宪法明确要求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事务外,公司董事会可独立行使公司所有管理权力。董事会管理权力源于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也可行使监督功能。但有时董事就是经理(执行董事),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大为下降;所以,澳大利亚公司引入了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和独立审计师机制。另外,澳大利亚已将其股票交易市场作为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纪律及惩戒场所。澳大利亚投资和财务服务协会发表了一个指导报告,推荐上市公司照此进行公司管理实践。
在澳设立公司的有利之处主要为:澳大利亚有发达的工业和技术基础;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足额出资甚至可先不出资,公司成立及经营之初可减轻出资压力;一个股东也能成立公司,一个人就能独立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宜;公司董事几乎可单独行使公司的全部管理权。
在澳设立公司应特别注意的是:公司董事的职责与中国公司董事的职责相比更为严格;公司董事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高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银行法、公司法 。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商法公司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LLM in Corporate, Commercial and Taxation Law), 获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PhD)。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美国《约翰梅森国际商法》杂志编辑委员会顾问 ,澳大利亚法学会国际法委员会中国核心小组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