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治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西周“三不去”
“三不去”是古代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是对男子休妻的限制,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大为调查处理待定的重大问题而组织的临时性工作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4.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权利取得的法律效果,如所有权时效取得。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法律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中的一般平等权条款。除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三条规定是我国宪法的特别平等权条款。 此外,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在宪法和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民法、刑法、行政法抑或其他法律,都是以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位阶和指导原则。现代社会法律的运用无不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而我们之所以要正确运用法律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们的平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要求在进行社会化财富分配时,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向所有人开放。这反映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法律规定使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愿望。其目的在于想尽量将自然及社会环境对人所造成的不平等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大家在竞争的出发点上真正平等。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律在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2.大清民律草案的构成。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廷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该《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3.言论自由的范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
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与表现形式,它通过具体的形式加以表现。一般说来,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报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法定范围内,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存在着法定界限,受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共犯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有: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量的规定性因素。
②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③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①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② 共同犯罪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③根据行为人之间的分工情况,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a.共同实施行为
b.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一部分人实施实行行为,另一部分人实施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或帮助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④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与单个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个人的实行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对该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刑事责任原则。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行为人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共同犯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成立共同犯罪。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效力包括如下方面:
①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登记要件主义之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权利推定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被推定为正确,并依此确定物权人和物权内容。当然,如果有相反证据,也可以推翻该推定。
③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效力,并借助不动产善意取得发挥公信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登记制度,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具体包括:
①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申请登记机构载明异议存在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可以起到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物权化的功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