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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证券上市条件细则
    来源:在职研招网(www.zzyedu.org) 在职研究生网 发布时间:2022/2/12 16:37:00

    证券法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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