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山西大学作“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民事立法”的学术报告。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民事立法任务仍然很重,其中最主要的是民法典的制定。在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人格权的立法应当反映人格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尤其要规定和完善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开始接纳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点,如新《合同法》委托合同中援用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商事活动的规范将会大量增加,一部分融入民法,一部分融入经济法;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加大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利的比重;人权的发展必然要求对人身权、人格权、人格尊严等民事权利加以更多的保护;除了违约行为之外,侵权行为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特殊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行为等侵权行为将数量更多、形式更多样化;
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习究会会长等。王利明教授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全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之一,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其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