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亚洲开发银行(ADB)协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习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增加公众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责大任。他指出,“法治强,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衰”。因此,现代资本市场必须是法治市场。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大力健全资本市场法治,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就资本市场法治而言,既要强调良法,也要强调善治;既要强调资本市场的规范执法,也要强调资本市场的公正司法。而良法善治的核心在于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
王利明教授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八章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例如,《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如实说明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或者提供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者服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究竟是指“全部实际损失赔偿责任”,还是指“部分实际损失赔偿责任”?若是后者,如何确定券商的责任份额?为消除未来执法与司法中的不确定性,提高法律的可预期性,建议直接将其修改为“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六月份的股价大跌再次说明了资本市场的不理性。当契约自由、市场博弈机制失灵或被强者滥用时,监管者就不应迁就畸形的契约自由与市场博弈,而应挺身而出、有所作为,以康复契约正义,完善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机制。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在充分尊重资本市场依法自治创新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准入、行政保护、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的行政职能,尤其是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核准权限、行政指导权限、行政监督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打击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针对当前资本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新问题,王利明教授建议在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联动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机制和刑事司法机制之间的无缝对接。监管机构要运用行政手段积极引导资本市场主体建立诚信体系,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来自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Nicholas Calcina Howson针对我国《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制度涉及发表很好的立法建议。他批评了美国内幕交易制度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件中的监管与司法理念之间不相协调的现象,肯定了中国证监会2007年《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的积极作用那个,主张借鉴欧盟2003年《滥用市场指令》(MAD)以及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升级版《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制度。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增加公众投资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责大任,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即使最近的股灾事件也不能逆转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大家认为,法治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基本方式。资本市场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如影随形,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与治理的全过程,必须同步推动,携手同行。与会代表呼吁立法机关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稳步推进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区分股票公开发行制度与股票上市制度,由证券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审核权与注册权;统一目前三足鼎立的债券市场制度,并对债券发行实行注册制;进一步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激活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积极稳妥地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体制与机制,切实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
据悉,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自首届召开以来,及时跟踪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改革中的前沿法律问题,从法治思维和法律对策角度提出的许多促进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发展并重、改革与法治同步、诚信与创新并举的立法建议与政策主张被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决策机关采纳。